根据刑法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已满十八周岁的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分子。其构成要件有三: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且已满十八周岁;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针对本文讨论的重点问题,对于累犯之第一要件在此不予赘述。除此之外成立累犯还需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后罪往往为数罪,刑种各不相同时,应如何进行数罪并罚,刑法对同种主刑的并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如何决定执行刑罚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刑罚,三者的性质、严厉程度以及执行方式各不相同,应按照分别执行的观点来处理这一问题。根据这种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累犯的适用就应当根据每个罪行的刑种分别适用。如此,行为人在后罪的有期徒刑刑种中属累犯,而拘役、管制中不成立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