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历城区法院,双方当事人只对法院的管辖权进行了争辩,对仲裁程序是否完成尚未进行陈述和辩论,如依据该裁定忽略当事人争议的程序事项(法院受理的条件是否已全部成就)径行审判,会损害被告的陈述和辩论权。
第二,历城区法院移送管辖的裁定只能说明东平法院审理该案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即具备了受理该案的部分条件。这与受理条件全部成就后的应当审理并不等同。受移送法院驳回起诉与移送管辖的裁定并不矛盾。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此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先裁后审”的目的,是为了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方便查清事实的优势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本案未经实体裁决,法院受理后有许多事实需要查明,但由于法官不像仲裁员那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了解该企业的劳动合同情况等优势,在查清这些事实时难以做到准确、高效,也就不利于本案争议的及时化解。而劳动争议仲裁更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化解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受移送法院根据未经仲裁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不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与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作出的(2008)历城民初字1530号民事裁定书不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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