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离婚律师

上海徐汇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徐汇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探视权、监护权、单方面诉讼离婚、快速离婚、协议离婚等案件数千件,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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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拒绝探望孩子怎么办徐汇区离婚律师

时间:2021-03-31 15:44 点击: 关键词:徐汇区离婚律师

  徐汇区离婚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 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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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6、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徐汇区离婚律师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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