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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啦!松江刑事辩护律师讲解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时间:2022-09-08 10:07 点击: 关键词:松江刑事辩护律师,挪用公款

  在刑法案例中,挪用公款罪是一项重大罪名。那么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物罪有什么区别呢,该如何区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点款罪?下面就让松江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带来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涨知识啦!松江刑事辩护律师讲解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资金和物品罪是指挪用资金和物品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情节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用于救灾、紧急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第384条第2款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与第273条规定的挪用公款、财产罪在犯罪描述上非常相似,其犯罪对象完全相同。 但这两种罪本质上是不同的。 具体而言,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研究对象进行不同。挪用企业公款罪的犯罪活动对象对于一般是公款,但是也包括一个特定的物品,而且我们只有在国家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挪用了大量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归个人信息使用的情况下,才包括一些特定的物品;而挪用公司特定款物罪的犯罪行为对象方法只能是特定款物,即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既包括通过特定的款项,也包括中国特定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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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挪用含义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公款行为是以预期收益为前提的私人借款行为,其不收益属于意外情形; 挪用公款,如挪用部分资金修建宾馆、办公楼、购置汽车等。 因此,事后是否返还仍然是侵占罪。

   (3)挪用资金物资的目的不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设立的挪用公款罪,要求将这些款物挪用归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虽然也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但不是挪作个人使用,而是违反专款专用的财务制度,挪作他用。

  (4)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但是,对侵吞特定财物罪没有规定,虽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类罪主要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也不能排除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可能性,如一些农村干部、居委会干部、集体企业干部甚至承担救灾、抢险、优待等责任, 扶贫、移民、救济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以及由看守的移徙工人转移这些资金和物资。 虽然这些人不是国家代理人,但他们也应因挪用特定资金和物品罪受到惩罚。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否则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包括负有特定职责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4年7月9日关于挪用离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中,对于挪用离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是否属于挪用特定资金和对象罪,笔者提出如下意见: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不属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资金和对象。” 因此,当侵吞退休职工养老基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应以侵吞特定金钱、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进行区分。 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存在这种情况的情况下,必须注意参考答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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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松江刑事辩护律师为大家带来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的全部内容。由上文可知,了解关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及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加深对我国刑法的理解。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松江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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