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根据北京通州警方的通报,2月21日,通州区居民孟(男,44岁)在北京外参加公司培训班时,接到疾控部门的电话,通知他是新冠肺炎核酸阳性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到达北京后,孟仍然不顾通知去一家餐馆吃饭,然后乘出租车回家。回家后,他没有向居住社区报告,造成了疫情传播的风险。直到2月22日,居委会接到通知后,将其转移到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直到2月24日,孟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患者,并被通州警方立案调查。
上海松江刑事律师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孟显然违反了刑法,因为他的侥幸心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项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防治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孟接到防疫人员的通知后,并没有按照防疫规定自觉向社区报告自己的行程,还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造成了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严重风险。他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刑法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这种犯罪是一种非纯粹的过失犯,因为它是一种故意与过失相结合的犯罪。就行为人的行为而言,他收到了防疫人员的通知,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确诊人员的密切接触者,仍然外出就餐,乘坐交通工具。显然,他对自己是新冠肺炎密切接触人员的身份和外出就餐的行为有着清晰的认识,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传播新冠肺炎疫情的风险。但其实很难说他对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风险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因为主要是因为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诊断出来。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很多观点认为这是一种模糊的犯罪,但很难说是故意还是过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符合这种模糊犯罪。他知道自己是一个密切的人,仍然外出吃饭和乘坐交通工具,但他不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的诊断人员,但他有侥幸心理,这更倾向于一种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行为人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犯罪。上海松江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