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谈到1813年《巴伐利亚刑法典》的创新时,都把功劳归于起草者费尔巴哈,无人注意该法典的罪名体系与法国的刑法传统的关联。但通过文本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相似性,在颁布时间的前后上可以推测法国立法对巴伐利亚立法的影响。如果这种假设成立,不能说费尔巴哈对法国亦步亦趋,因为他颠倒了法国刑法对侵犯公家的犯罪和侵犯私人的犯罪的排序,把侵犯私人的犯罪前置于侵犯公家的犯罪,表明了自己的非国家主义立场,暗示自己对私人是国家存在的目的的教条的信仰。
但这样的个人主义刑法观被现行《德国刑法典》抛弃,它采用了这样的罪名排序:1.危害国家的犯罪;2.妨碍身份家庭、性自主、侮辱的犯罪等;3.侵犯财产的犯罪。与费尔巴哈相较,这完全是反其道而行,把危害国家的犯罪置顶了。
(四)意大利两次法典编纂中的两典关系
1861年意大利统一后,先制定民法典,后制定刑法典。于1865年制定了民法典,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所有权及其改定;第三编:取得和移转所有权的方式与他物权。其人前物后的结构与《法国民法典》一致。1889年制定了刑法典。其分则编规定的罪名如下:第二编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第二章:反自由(政治自由、宗教自由、个人自由、住宅不可侵犯、秘密不可侵犯、劳动自由)罪;第三章:侵害公共行政的犯罪;第四章:妨碍司法罪;第五章:侵害公共秩序罪;第六章:侵害公共信义罪;第七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八章:侵害善良风俗与家庭秩序罪;第九章:侵犯人身罪;第十章:侵犯财产罪。在这个分则中,重侵犯公家的犯罪,轻侵犯私人的犯罪,花了8章规定前者,仅花2章规定后者,表明了这部刑法典的起草者Giuseppe Zanardelli强烈的国家主义立场。尽管如此,在这不多的两章中,也遵循人前物后的顺序。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刑法典把侵犯家庭的犯罪列为公罪,打击强奸、拉皮条、通奸、重婚等行为,表达了立法者对维护性道德和家庭关系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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