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区律师事务所 众筹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集资手段。而股权众筹是以股权为回报形式,一般借助互联网,由投资者、融资者、众筹平台三方共同参与完成的一种融资模式。公募股权众筹一般对所有投资者开放,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劝诱和广告宣传。而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往往选择缩小项目信息公开范围和众筹规模,以“私募众筹”的方式完成融资。但是公募股权众筹仍然在我国以外的发达金融市场成为主流。公募股权众筹在模式与特点上与上市股票交易、债券众筹(P2P)都有着一定的异同,呈现出“公开、小额、大众”的鲜明特点,是一种面向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高风险投资方式。虽然尚未获得我国《证券法》的彻底承认,但是它符合证券的实质性标准,众筹的过程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证券发行的过程。不过,由于《证券法》对于证券的定义缺少实质性总结而只有外延性列举,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在我国仍然比较模糊,也尚未获得合法性的承认,游走在灰色地带。
一是,是否承诺约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利息;而股权众筹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投资者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
二是,非法集资侵害的客体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我国刑法学权威学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认定扰乱金融秩序,才能以本罪论”;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往往是投向一个实体的项目,并非资本经营,这就是另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非法集资罪产生的背景是工业时代,在我国则打上了很深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在计划经济时代,金融秩序是绝对国家垄断的不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染指的领域,后来虽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这套思维观念还根深蒂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罪名,其中一些罪名的设置是为了维护现行金融秩序安排的。
众筹则是产生在网络等新经济成长繁荣的后工业时代,创业者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等网络工具、或者专门的众筹网站发起自己的众筹项目,快速的聚集感兴趣的小伙伴们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实现快速的崛起,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
非法集资行为的客观构成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浦东区律师事务所 公务员玩忽职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