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一般都是主责任的一来进行承担;在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都会出一份责任的认定书,在医疗费方面全面的由责任多的一方来进行给予,购买了保险的,那么就全部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下面看看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详细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费用的确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赔偿人对待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认健康保险未覆盖的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部分,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药品部分是不必要的或不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以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作出解释。”第四十条规定:“标准条款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规定标准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免除一方当事人责任、增加另一方当事人责任或者排除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标准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本案中,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部分不赔条款,系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主张在保险合同中,就该条款作出了约定,其应当证明在投保人投保案涉商业险时向其尽到了提示与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扣留非医疗费用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保险公司应赔偿因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用。
特别提示: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往往主张不应解决非医疗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免除非医疗费用索赔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非医疗保险药品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是不必要或不合理的,并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已与被保险人就非医疗保险药品的豁免达成特别协议。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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