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没有碰撞。我为什么要承担责任?这是 什么样的交通事故呢?上海市交通律师为你介绍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2020年7月3日10时,当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超越同一车道的张某时,张某从自行车上摔了下来,受伤了。事故发生后,由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赔偿。李认为他超车时没有撞到张。张的受伤是他自己的粗心造成的,他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被告李骑电动自行车超越自行车时发生的事故。在同向直行超车过程中,李没有注意到被超车的通行情况,也没有为被超车预留足够的安全空间。李的驾驶行为对张的驾驶造成了危险。
根据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在非机动车道本身相对狭窄的情况下,李的车辆位于非机动车道的中间,张的自行车靠近右边的路牙。李本人也表示,他是在非机动车道的中间行驶的。可以看出,李在同一方向超车时没有履行足够的注意义务,也没有给被超车车辆留出足够的安全空间,阻碍了被超车车辆的行驶,造成了案件中的事故。张要求李赔偿损失,法院依法支持。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接触并不是交通事故和责任承担的前提。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发挥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谨慎,履行注意义务。一旦驾驶车辆的一方对周围的车辆和行人形成危险状态,他们应该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即使双方没有碰撞和划伤,身危险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也应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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