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交通事故案件鉴定类型
1、车速鉴定
2、车况鉴定
3、酒精检测
二、为确定赔偿金额进行的鉴定
1、伤残鉴定
2、因果关系鉴定
3、三期鉴定
4、护理依赖鉴定
5、医疗费合理性鉴定
6、医疗期鉴定
7、假肢费用鉴定
8、财产损失合理性鉴定
9、财产损失金额鉴定
10、营运损失鉴定
三、为确定刑事责任进行的鉴定
1、尸检
2、伤情鉴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七)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十)广东省年度道路赔偿计算标准;深圳经济特区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二、起诉和受理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都应当受理。
受害人与侵权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达成具体的赔偿协议,侵权人没有赔偿,受害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三)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准许;如在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四)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六)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