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4个要件具体包括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该罪名在主观方面变现为故意,故此若是在司法机关介入后,涉嫌实施了敲诈勒索的人,可以说明自己并非是故意实施了勒索行为那么可能就不会受到刑罚。相关内容请跟随嘉定刑事案件律师一起了解。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
讹诈打单罪侵占的客体是庞杂客体,既侵占公私财物所有权,也危及别人的人身权力或许其他权益。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在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不动产能够成为讹诈勒索罪的对象
由于不请求就地托付财物,于是完整有大概产生敲诈勒索不动产的现象。例如,行为人采取威胁的方法将被害人撵出住宅,占有住房,甚至办理过户手续,这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
(二)赃物等犯法所得及其收益能够成为讹诈勒索罪的对象
赃物等犯法所得既可以成为抢劫罪、盗窃罪等犯法的工具,也能够成为讹诈打单罪的犯法工具。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是非法占有的财物。
(三)违禁品能够成为讹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福寿膏、假币、淫秽物品能够成为抢劫罪、盗窃罪的犯法工具,也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四)贸易隐秘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贸易隐私属于知识产权的构成部分,是一种非凡的财富。依据《刑法》第219条的划定,以偷窃、威逼、勒迫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这就意味着以胁迫方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二、讹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讹诈打单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对别人或许其担忧安危的第三人实行损害相威胁,迫使其托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动。讹诈打单罪主观方面的行动结构是:行为人发出威胁+被胁迫人因此产生心理强制斗被胁迫人基于精神强制处分财物-+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物。对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讹诈打单罪的行为手段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要挟,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施加肉体的逼迫,造成其心理上必定水平的胆怯,致使不敢谢绝行为人要求的方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要挟既可以对被害人间接收回,也能够通过第三人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
2.行为人普遍是扬言在当前某个时间完成威胁,但也可以扬言当场实现威胁(非暴力威胁)。
3.要挟的内容不但可以用实行暴力相威胁,并且可以用揭发隐私、毁坏财物等相威胁。
4.行动人在收回要挟时,既可以有完成要挟的实在意义,也可以没有实现威胁的真实意思。也就是即使编造虚假的事实发出威胁的,只要使对方产生恐惧即可。
5.要挟的内容既可所以非法的,也可所以正当的,如向司法机关举报其犯罪事实。
6.行为人向被害人告诉的要挟既可以由其自己完成,也能够由第三人完成。但在由第三人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晓得行为人可以或许影响第三人或许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人有共谋关系。
7.行为人扬言将要侵害的工具,不但可所以财富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自己,也可所以他们的支属,以至还可所以与之有某种利弊关系的其他人。在被胁迫人与财产所有人不同时,由于具有行为人、受威胁人和财产受损人三方主体,故称为三角敲诈勒索。
8.行为人所实行的要挟行动,必须实际上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产生了肉体逼迫,造成心理上的胆怯。当然,被害人面临要挟非常冷清、不为所动,接纳报警等体式格局阻拦行为人的犯法而致使犯法得逞的案件除外。关于要挟行动是不是必须达到足以使财物所有人、占有人发生肉体逼迫的水平,第一,由于讹诈打单罪是针对详细的被害人实行的,在详细的案件中被害人的生理、心理素养存在差别。分歧的被害人对沟通威胁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因而同一威胁对不同被害人实际产生的精神压力或者心理强制作用,可能会不同。换言之,相同的威胁可能能够使一些人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但却可能无法使另一些人产生心理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因此,采取一般人标准在被害人的心理素质超出一般人或者低于一般人时可能导致不合理的情况。第二,被害人对威胁的主观感受还可能会受到当时具体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被害人对相同的威胁的主观感受也可能差异巨大。
(二)讹诈打单罪的行动内容是迫使被害人交付公私财物
1.迫使被害人托付财物,既包孕请求被害人向行为人自己交付,也包括要求被害人向第三人交付。
2.迫使被害人托付财物,既包孕迫使被害人托付其所有的财物,也包孕迫使被害人托付由其保管的他人财物。
3.迫使被害人托付财物,即包孕请求被害人将行为人还没有操纵的财物托付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也包括要求被害人将行为人已经占有的财物予以放弃。
(三)讹诈打单罪的四种行为表现方式
1.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许保管人以往后的损害行为相威胁,当场占有其财物。
2.对财物所有人或许保管人以往后的损害行为相威胁,日后占有其财物。
3.以就地实行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往后交付财物。
4.以就地实行非暴力损害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四)收回要挟与提出索取财物要求之时间先后关系
1.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同时举行的,即行为人在向被害人收回要挟的同时,提出了打单财物的要求。
2.先对被害人收回要挟,在必定时间之后提出索取财物的要求。
3.先向被害人提出讨取财物的非法请求,在必定时间之后施以威胁。
三、敲诈勒索罪的主体
讹诈打单罪的主体是普通主体,凡年满16周岁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讹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
讹诈打单罪的客观方面是有意,而且拥有非法占领别人财物的目标。以非法占用无为目标既包孕用意使自己非法占领,也包孕用意使第三人非法占领。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下两种情形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论处:(1)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被他人非法取得的合法财物,而对非法占有他人实施威胁,迫使其返还财物的。(2)行为人为了催促对方当事人偿还已到期而拒不偿还的债务而实施威胁,迫使其履行债务的。
上述敲诈勒索罪的四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嘉定刑事案件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