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专业离婚律师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表示实践中可以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时间点,通常在结婚之后所取得的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就不会进行分割。
结婚期间,丈夫侯先生向妻子借款10万元用于开销,可没过多久两人闹起离婚,并约定侯先生归还欠款,但前夫却迟迟不愿履行。陈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
日前,徐汇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侯先生给付前妻陈女士10万元。
2018年8月7日,侯先生向陈女士借款10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并出具一份借条。2019年,双方订立自愿离婚协议,协议中写明,男方欠女方债务10万元整,以男方写给女方的借据为证。嗣后,侯先生一直未予归还。
侯先生辩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双方收入均为共同收入,即使借条存在,也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 静安专业离婚律师 且借条和离婚协议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胁迫所为,并非自己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