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直到离婚才发现两个人一起抚养的孩子不是自己的。这个戏剧性的场景发生在你身上。你该怎么办?上海离婚专业律师为您带来下面案例。
案例一
原告孙和被告李于2012年通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生下了两个男孩孙甲和孙乙。2021年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孙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孙甲和孙乙进行血缘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是孙甲是孙自己的,孙乙不是孙自己的。孙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履行义务,支付孙甲的抚养费,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返还孙对孙乙的抚养费,赔偿孙5万元的精神损失。同时,他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判定所有财产属于孙。
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能力、夫妻关系的财产划分等因素,法院根据年度抚养费标准,由被告偿还原告婚姻关系期间抚养孙乙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告应当承担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血缘关系与财产分割的因果关系或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中,原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判决所有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2015年,原告周与被告赵登记结婚,2018年登记离婚,婚姻中有一个儿子小周。离婚后,周每月支付赵的赡养费。经鉴定机构认定,小周不是周自己的。于是周向法院上诉,要求赵退还并赔偿赡养费和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一、赵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周某支付6.9万元;
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诚的法律义务,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多年,构成了欺诈性的抚养关系,造成了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性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以追求抚养费:在夫妻关系中,一方与他人通奸子女,隐瞒真相,另一方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抚养费,被欺骗要求返还,可以酌情返还。因此,原告对非亲生子女没有法律义务的,应当依法返还抚养费。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与异性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确实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5)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虽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与异性同居或重婚,但他已经生了孩子,甚至无过错的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了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这种情况对婚姻对方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
就第一起案件而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财产分割与子女血缘关系明显,离婚后五年以上提出撤销。在五年以上的排斥期间,撤销权已经消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不能在法律和证据中撤销。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力,子女的血缘关系和监护权是否影响双方财产的分割,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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