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尤北妹(化名)起诉被告杨成思(化名)同居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尤北妹和杨成思都是隆林各族自治县常么乡人,1995年,两人自由恋爱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由于尤北妹没有生育能力,导致双方感情日益疏远,2007年5月13日,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尤北妹分享了1头水牛、1头母猪、9头小猪、1台彩色电视机、400斤稻谷、1辆折价3000元的摩托车,原告补偿被告现金1500元。两人分割财产后已分居,因尤北妹认为杉木林双方共有财产尚未分割,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自己为被告履行了一定的义务,自己没有生育能力,属于严重疾病无法治愈的原因,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和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尤北妹与被告杨成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双方同居时间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原告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涉及财产分割的,应予以受理。原告和被告在开庭前就自行达成了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这是双方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有关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一片杉木林的请求,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杉木林为原、被告共有财产的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因此,法院不予采信。有关原告诉说其无生育能力,属于严重疾病无法治愈,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援助和赡养费200000元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属于同居关系,原告不受婚姻保护,原告不受婚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