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
批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于1987年6月11日(87)收到浙江法民他字19日的请示报告。
有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该案件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应运用我国法律,根据我国婚姻法中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出发,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于有识别能力的孩子,应事先征求并尊重他们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跟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您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最好由其母姜伟明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