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划定,离婚案件确因非凡情形无奈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甚么是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是否缺席判决离婚?缺席离婚审判的财产如何分割呢?下面上海离婚律师在文章中为您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休庭审理案件时,惟独一方当事人到庭,国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举行审理以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列席判决而言的。休庭审理时,惟独一方当事人到庭,国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举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二、离婚案件是否缺席判决离婚?
(1)准绳:不能缺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划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自己除不克不及抒发意志的之外,仍应出庭。肯定了离婚案件普通不克不及缺席审理的准绳。②其法理在于:其一,离婚案件属于解除伉俪身份瓜葛案件,有其本身的特殊性。
判决离婚的仅有标准是伉俪豪情碎裂,而伉俪豪情是不是碎裂仅凭被告片面陈说或许主观的证据难以证实,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债务也难以查明。其二,离婚判决的不可逆转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可见离婚案件的判决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决相比,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判决生效后即使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婚姻关系也已解除,若想恢复婚姻关系必须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否则离婚判决的效力不容推翻。
(2)破例:三种情形可以缺席审理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做出了明确划定:“伉俪一方下降不明,另一方诉至国民法院,只请求离婚,不请求宣布下降不明人失落或殒命的案件,国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下降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动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该到庭,法定代理人不克不及到庭的,国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究竟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三、缺席离婚审讯的财产如何分割?
缺席审讯中涉及到子女的扶养及财富的处置,原则上应按照原告的问难看法,如原告庭前有书面问难看法的,应该根据原告的问难看法举行认定,这属于原告的自认;没有问难的,则应根据《婚姻法》及其说明的请求处置。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因原告拒不到庭,关于子女应由谁来扶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夫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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