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夫妇协商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记载了财产的分割,两所住宅,两人各一套。但是,男性后悔上了法庭。昨天,记者从芝罘区法院得知,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根据离婚协议书执行,争论的大楼归属于女性。
案件再现
去年5月,市区吴先生和丈夫商议离婚。他们来到婚姻登记处,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栏中,双方感情不合,完全同意自愿离婚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没有其他意见的双方共有两处房地产,其中市区一处归女性,另一处归男性。填写完毕后,女性在协议书上签字,代表男性签字,然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各按票据,结婚就这样离婚了。
男子申辩
后来,这个男人食言了,不愿意给这个女人另一栋楼,所以他拒绝把所有权转让给这个女人。因此,该妇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房产归她所有。
关于拒绝给房间的原因,男性在法庭上说明了两个理由。一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与双方以前协商的内容不一致,二是自己的眼睛严重近视,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不能看到协议内容,协议的落款处也由女性签字,因此该离婚协议书无效,要求法院驳回女性的诉讼。
法庭审判
为了查明事实,法院检查了两人的离婚协议、离婚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为,本案的重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虽然离婚协议落户处男方的签名由女方签字,但男方在落户处按下指纹,应视为协议的确认;此外,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并颁发离婚证书。因此,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因此,法院没有相信该男人的主张。
今年7月中旬,芝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争议房地产归妇女所有。判决后,男子不服,现向市中级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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