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手续的协议离婚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在城市是街道事务所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的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协议离婚在具体具体流程申请、审批、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与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联合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与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联合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必须发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地人除了要出具上述证明、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地人还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明。其中离婚协议书必须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和对孩子的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核。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发行的证明书、证明书,询问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自愿离婚,对儿童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当当场登记,发行离婚证明书。审核过程中,要全面了解协议内容,特别注意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帮助,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注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符合离婚条件的,发行离婚证明书,取消登记结婚证明书的离婚登记时,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原因。当事人收到离婚证书后,解除夫妻关系。离婚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