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案件律师

上海合同案件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对合同违约、违约责任、违约赔偿有专业的承办与追诉经验,运用多年的法律研究经验、办案经验以及庭审经验协助客户在合同纠纷中谋取最大利益。代理复杂合同案件上千起,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各类胜诉案件占比较高,当事人满意度接近97%,华荣合同纠纷专业委员会以扎实的法律功底及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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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律援助 生活中承揽合同纠纷频发的法律纠纷有哪些

时间:2021-03-25 10:05 点击: 关键词:法律援助,上海法律援助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事

  法律援助,上海法律援助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   因承揽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金等违约而引起纠纷。集中表现在因为工作成果质量的纠纷、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支付酬金纠纷、超耗纠纷、失密纠纷和解除合同的纠纷这几类。

  一、工作成果质量纠纷   

  承揽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包括规格、精密度、工艺、外观等达不到合同的要求而发生纠纷。导致质量纠纷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承揽人自身的技术水平与设备条件达不到合同的要求,或技术设备条件都具备而工作粗心等引起工作成果有瑕疵。

  2、承揽人擅自将主要的工作交给第三者完成引起质疑纠纷,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单纯是承担工作成果的质量责任赔偿,其行为也是违约的表现。

  3、承揽人提供或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而导致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55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査。”如果定作人检查后认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可以要求承揽人调换并提供合格的材料。如果承揽人使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导致工作成果质量缺陷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釆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的质量缺陷,承揽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承揽人不接受定作人检验、监督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60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并按照定作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正自己的工作,否则,造成工作成果瑕疵的,承揽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而导致质量问题的,或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该由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延期交货或不领受纠纷

  延期交货是承揽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延期交货往往会引起第三者的纠纷。实践中经常会发现定作人也不是工作成果的使用人,定作人可能要把工作成果交给第三者使用。

  所以,延期交货有时会牵涉第三者的利害关系。定作人有受领承揽人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定作人不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要承担承揽人因其不受领而支出的保管费、仓储费、运输费等。工作成果在定作人延迟受领期间出现的风险,也应由定作人承担。

  三、支付酬金纠纷

  定作人按合同约定检验和受领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后,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承揽人的酬金,否则,定作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原材料等应付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四、超耗纠纷

  在承揽合同中,多数加工合同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的,有些材料在承揽人的工作中会耗损,如印刷纸张的伸放量、压塑的损耗,在承揽合同中有约定损耗比例的,承揽人超耗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揽人在工作中发现定作人的材料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相符的,或者化工材料的湿度比例偏高,应该及时告知定作人,经定作人核实可以免责。

  五、失密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揽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秘密,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社会上很多同类产品中之所以能成为畅销或专利的品牌,是因为比同类的其他产品有独特的工艺流程,从而占领先地位。一旦失密,定作人的损失就惨重了。因此,承揽人违反保密规定,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以外,定作人还可以追究侵权责任。

  六、解除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如何理赔,势必要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的,只得申请调解或诉讼。

  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  法律援助,上海法律援助律师,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11-24 21:24:37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011 次

  1、招标投标活动仅仅是合同签订的特殊方式和过程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无论是招标公告还是招标通知,都属要约邀请的范畴。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即要约。根据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须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承诺前的一切活动都仅仅是为签订合同而经历的必要过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与杨经理的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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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也就成立。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3、所在的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可视为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人主观上有过错;三是对方存在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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