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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讲解关于合同变更与合同续订的区别

时间:2022-07-05 10:3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合同律师,合同变更与续订区别

  关于合同变更与合同续订有什么区别呢?上海合同律师将为您进行专业解答。

上海合同律师讲解关于合同变更与合同续订的区别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的变更,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义务的变更。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前者是指当事人不发生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现象。后者是指合同关系维持的身份,只改变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无论是债权人变更还是债务人变更,合同权利义务都是转移给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因此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合同续订是指双方通过协商,变更原合同的基本条款或主要内容,以使变更后的合同和变更生效

  合同变更前的合同失去了内容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导致原有合同关系的破坏和新合同关系的发生。简单地说,合同续签就是用新合同替换旧合同。

  合同变更与合同续签的区别主要如下:

  1、合同进行变更仅限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变化,而不涉及社会主体的变更;但在合同信息更新中,不限于合同研究内容可以发生根本性发展变化,还可能是通过合同关系主体的变化。例如,债权人解除旧债务人的债务而由新债务人代替,可发生劳动合同的更新。

  2、合同变更是合同内容的非根本性变更,变更前后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同一性和连续性,原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并有效,合同续订是合同内容的根本性变更,新旧合同内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内在联系。这种变化直接导致原有契约关系的消亡和新型契约关系的出现。

  3、合同的变更主要通过双方协商实现,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依法直接发生;而续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受害人有权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方式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一方当事人违背另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订立的合同。

  (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条是关于合同应予回避的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可以表示数据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开始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中国人民需要法院工作或者仲裁管理机构发展予以变更问题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研究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责任行为从行为活动开始时起无效。可撤销合同关系具有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2、可撤销的合同管理一般是意思进行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没有规定一个意思就是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合同。

上海合同律师讲解关于合同变更与合同续订的区别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当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一些相似之处,如合同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从一开始就无效,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指意图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可撤销合同的解除权有期限,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享有解除权;在可撤销合同中享有解除权的人有选择权,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也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我们必须同时要注意通过以下三点:

  1、可撤销企业合同中,因重大社会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自己一方可以有权进行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一些误解方或者其他受害方有权提出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处理手段发展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以及有权根据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一方不一定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变更合同。

  本条规定了三类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社会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被误解的人在表达自己的意图时,对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事项的理解存在明显的缺陷,从而导致被误解的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或者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误解。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它不符合犯罪人的原意,但这种情况不会发生,因为犯罪人被欺诈,被另一方或另一方胁迫,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利用另一方被迫订立合同。而是由于演员自身的粗心、缺乏经验或信息不足造成的。因此,该合同不能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应当由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解除的请求。

  由于重大误解而可以避免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素:

  (1)误解一般是由于受损害方的过错造成的。此类合同中的大部分误解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经验造成的。

  (2)必须构成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换句话说,对于一般误解的合同的订立一般不构成这种合同,且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认定,应当根据被误解人误解的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情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误解是否重大:一是发生了什么误解,如对标的物性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合同的细节不构成重大误解。二是误解是否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当事人误解了合同的某一要素,并没有对当事人造成不利的履行后果,则该误解不构成对合同的重大误解。

  (3)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的,履行合同将损害误解当事人的利益。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款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合同的订立,如果没有误解,双方就不会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条款就会发生重大变化。与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条件没有因果关系的误解不是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目前我国企业已有的司法社会实践,重大误解我们一般主要包括通过以下分析几种不同情况:

  (1)对合同的性质问题发生一些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义务将发生具有重大环境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就是完全没有相反。

  (2)对对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研究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可以属于一个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公司本身发生了一种误解。

  (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影响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学习或者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工作地点信息或者政府履行期限、履行管理方式已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造成这一重大精神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上海合同律师讲解关于合同变更与合同续订的区别

  以上就是上海合同律师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合同变更与合同续订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合同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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