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那么您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是什么吗?黄浦区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即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我国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秩序和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也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不是知识产权,而是市场秩序,该罪应归入"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有学者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知识产权中的商业秘密专有权,因此该罪应纳入侵犯知识产权罪。应该说1997年刑法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之所以出现这种争论,与当时中国学术界对商业秘密权性质的认识有关,即商业秘密权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当时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不属于知识产权。理由是:知识产权具有专业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而商业秘密不具备这些特征,因为商业秘密的法定控制人无权以合法手段排除他人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效力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完全取决于其保密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理由是: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并指出在我国于1993年12月正式签署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中,虽然避免了商业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争论,但商业秘密仍然在知识产权协定第七条中受到保护。这种争议应该说已经不存在了,现在学术界也认同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黄浦区律师认为,侵犯中国商业企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信息秘密权,而不应笼统地说是“知识进行产权关系管理工作秩序”。因为,犯罪客体,是指被犯罪问题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可见,犯罪客体之间必须是一种法益。所谓法益,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和保护的利益与价值。因此,上述观点中的“知识经济产权制度管理社会秩序”虽然主要包括了商业银行秘密的内容,但其内涵却不是指一种通过具体的法益,它就已经不能自已作为一个侵犯其他商业秘密罪直接所侵犯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商业秘密,也称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包括所有生产和流通商品领域中未公布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狭义商业秘密,仅指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被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因此,由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广义的,这里所谓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公式、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等。所谓的业务信息是指有关业务的重大决策,如何开展业务、如何进行业务决策等
有业务人员往来的客户的情况等。根据分析上述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和学理解释,商业秘密发展具有如下特征:
1.秘密性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是客观存在的秘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该信息。这体现了商业秘密的客观秘密性,使得权利人相对于竞争对手拥有一些优势和机会,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客观保密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中的公众并不是指所有的自然人,而是指某一行业或将要涉足某一行业并可能从秘密的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或单位。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商业信息秘密的客观秘密性是相对的,亦即知悉的主体是相对的,这需要做一个实质的、相对的理解。第一,权利人要在发展具有同种文化知识管理水平、同种专业技术技能、同样的意志和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第二,权利能力人在进行使用该秘密时,必然有很多人已经接近该项秘密,否则我国商业银行秘密数据无法学习投入社会生产或经营,实现其经济研究价值。因而,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是相对的。例如,下列基本情况就不应视为“公众知悉”:一是提高企业内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对其所需要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该商业秘密仍属于一种商业秘密;二是对于他人能够通过学生自己的劳动人民独立开发出的商业秘密;三是农村商业秘密因业务活动所需,被企业以及外部的原材料选择供应商、产品销售商、加工承揽商、修理商所知悉。只要城市商业秘密被局限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就不可能属于传统商业秘密丧失了其秘密性。
2.信息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或管理信息,它表明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 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可以以字符和图像为载体,也可以以对象为载体,也可以存在于人脑中,或者存在于特定的技术操作模式中。
3.经济性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社会经济发展利益,说明其具有经济性。这里的经济国家利益,只限于积极的经济环境利益,即通过分析商业秘密的使用能使权利人增加公司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上的利益,使其成为具有市场竞争能力优势。若一项未公开的经营管理信息或技术人员信息不能为权利人带来中国经济共同利益或某种竞争比较优势,即无经济性,也就不称其为商业秘密。这也是一种商业秘密与政治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别所在。
4.实用性
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达到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
5.保密性
商业秘密发展具有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保密管理措施。如果权利人对其技术进行信息与经营活动信息系统不具有保密意思表示,没有及时采取其他任何保密工作措施,使他人研究可以通过任意获得,那就失去了自己作为国家秘密存在的价值,法律风险也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我国商业秘密来保护。至于权利人的保密意思是明示还是默示、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是否需要严密得当等,则不影响中国商业秘密的成立。
6.新颖性
商业秘密还应具有新颖性,即商业秘密的信息不是行业中的普通级别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该信息必须与普通级别的信息保持最低“不同”。 如果信息可以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取,则是公众已知的行业技术信息、商业信息或一般信息,不具有最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没有一定的时间、努力工作或长时间的分析、研究和判断,所知道的东西并不新颖,因此也不是秘密。
上就是由黄浦区律师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是什么的法律知识。随着商业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也是很普遍的,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黄浦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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