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相关法律知识请看黄浦区律师的整理。
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进行解释及司法解释性研究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玩忽职守、侵害权利案件登记标准的规定》(摘录)(银监审字〔2006〕2号,2006年7月26日)
一、渎职犯罪案件
徇私舞弊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不移交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
1.移交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的;
2.未移送三人以上刑事案件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拒不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肆犯法嫌疑人,以致犯法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法律部分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瞒哄、消灭证据,捏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间接担任的主管职员和其余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附 则
(一)本规定中每一个罪案称号后所说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孕本数;无关犯法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本规定中的“秉公作弊”,是指国度构造事情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对于袭击拐卖主妇儿童犯法合用法令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节录)(2000年3月17日 公通字2000) 25号印发)
三、对于不拯救或许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渎职犯罪
对被拐卖的主妇、儿童负有拯救职责的国度构造事情职员不执行拯救职责,或许袒护、纵容甚至支持买卖妇女、儿童,为买卖妇女、儿童人员通风报信,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解救工作的,要依法处理:
行政法律职员徇私情、私利,捏造资料,瞒哄情形,弄虚作假,对依法应该移交法律构造追查刑事义务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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