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离婚律师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会考虑的下面几种因素以判断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
1、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需要履行对双方忠诚的义务,如果一方出轨的,另一方就可以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无过错的一方,即人民法院应当适当多分割给未出轨的一方,作为赔偿,但是也要按照相对公平的原则进行分割。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2.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3.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4.请求人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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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