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方:苏飞乐满帆。诉称,起诉方为沈阳市沈河区房屋的业主,应诉方是其楼上的邻居,2020年10月10日应诉方房屋因地暖试水时暖气漏水,10月11日下午起诉方得知此事,此次渗水将起诉方刚装修好的房屋墙壁、地板、衣柜、橱柜和床都造成了损坏,并且起诉方在9月24日已将此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起诉方于2020年10月15日交房给承租人,但因应诉方房屋渗水导致起诉方无法交房,起诉方不仅退还了租金,而且还需支付违约金,以上房屋维修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16700元,起诉方多次与应诉方交涉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应诉方虽对房屋渗水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却拒绝赔偿损失,为维护起诉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方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1.要求判令应诉方赔偿起诉方维修费用8千元、地板1500元、衣柜1000元、橱柜1000元、床500元、床垫700元、租房违约金3000元、房屋水泡鉴定不能修缮,影响租房每日100元房租(10月15日至10月21日共计700元)、收拾卫生300元,以上共计16700元。2.要求应诉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应诉方:迪凡石福。辩称,是我的出租房给起诉方冲的,我是房主我有责任,但起诉方所述与事实不符,主张也过高。鉴定出来的金额我认赔偿,但起诉方主张的出租违约金我不认赔。
经审理查明,起诉方苏飞乐满帆系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房屋的业主,应诉方迪凡石福系位于沈阳市沈河区房屋所有人。2020年10月10日应诉方房屋因地暖试水时暖气漏水,致使起诉方遭受到财产损失。后起诉方与应诉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方起诉来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起诉方申请,本院委托辽宁世信房地产土地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起诉方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财产损失价格为5288元,支付鉴定费2000元。庭审中,起诉方变更诉求为8288元,房屋损失按鉴定金额5288元、租房违约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应诉方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照片、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费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2020年10月10日日应诉方房屋漏水造成起诉方财产损失与应诉方疏于管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诉方迪凡石福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室内用水设施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起诉方作为受损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应诉方对自己所受到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应以评估结果为准。关于起诉方主张应诉方赔偿租房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起诉方虽然提供了租房合同及转款记录,但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即使该损失存在也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院对起诉方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应诉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应诉方迪凡石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起诉方苏飞乐满帆龙财产损失费人民币5288元。上海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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