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跟着嘉定刑事律师一起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第三百二十条(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发售出入境证件罪)
为别人供应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许发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紧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国民共和国入境出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天下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集会通过)(节录)
第七十一条有以下行动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情节紧张的,处五日以上旬日如下拘留,能够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入境出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别人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回避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体式格局非法出境入境的。
三、《最高国民法院、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碍国(边)境治理刑事案件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7号)(选录)第三条刑法第三百二十条划定的“出入境证件”,包孕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别人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许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用度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度划定的禁绝出入境的职员而为其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余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以单位名义或许单位方式构造别人偷越国(边)境、为别人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许输送别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公安部对于妨碍国(边)境治理犯法案件备案规范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31日公通字〔2000〕30号)(节录)
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1.为别人供应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水手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如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该立案侦查。
2.为别人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别人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法份子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余紧张情节的。
3.为别人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别人供应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余分外严重情节的。
(4)发售出入境证件案
1.发售出入境证件的,应该立案侦查。
2.发售出入境证件,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法分子发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余严重情节的。
3.发售出入境证件,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发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余分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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