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 按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则,坚持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准则考虑两边的经济收入脚踏实地合情合理地予以处理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联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两边均为本单位的员工;
3、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
4、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8、婚前两边均承租公房,婚后兼并调房子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
二、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按照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平等条件下照料女方,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照料无过错一方;
三、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恰当的经济补偿;
四、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离隔分室寓居运用的,可由两边别离寓居;对能够另调房子别离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处理住宅的,可予允许;
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处理住宅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能够调停或判定暂时寓居,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越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运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 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担负才能,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
七、人民法院在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房子(包含单位托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子)的租借联系时,一般应寻求自管房单位的赞同。经调停或判定改变房子租借联系的承租人应按照有关规则处理房子改变手续;
大部分人买房都是为了以后结婚而考虑,毕竟现代社会如果没有房子的话是很难找到结婚对象的。
结婚之后如果夫妻两人的感情一直没有出现问题,非常顺利的话,夫妻二人努力工作存存钱,还是能够迅速把房贷还清的。
但还有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商量离婚的时候会面临财产分割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子要如何分配,相信大部分人仍旧是一头雾水。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当时买房子的时候,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就说明这个房子的归属权在谁的手里,那么自然而然离婚之后房子就要归这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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