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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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必须要庭前调解吗

时间:2021-04-01 10: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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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诉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必须要庭前调解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弭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样平常不发给调解书;达成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划一的法律效力。

  二、诉讼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要多久才会做出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辽宁人事考试网,人民法院适用通俗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别情况必要延伸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伸六个月;还必要延伸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来判决是否准予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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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可以知道答应双方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的原则是“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在确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时《婚姻法》列举了四种法定情形。

  实践中法院要确定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诉讼双方当事人夫妻间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多会从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上海长宁区离婚律师缘故原由、夫妻关系的近况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统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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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嫁妆的归属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于一些私人物件,如戒指、项链、衣服之类的,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故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一些日常家用物品,如空调、冰箱、床上用品等,女方父母在实施赠与行为时,主观意识上考虑的更多的是为了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之用,故应认定这类物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房产的赠与,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取得制,应根据登记的产权人判断女方父母赠与的对象,但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首先应包含了女方父母赠与自己女儿的意思表示。若登记了双方的名字,或因某些原因仅登记在男方的名下,该登记行为应视为女方父母做出了赠予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陪嫁的车辆,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就只能作为判断赠与意思表示的因素之一,还应重点考虑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例如,车辆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女方没有驾照,平时车辆由男方驾驶,用于共同生活之用,则该车辆应属于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于赠与双方的房产、汽车等大额财产,应当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离婚的原因是否由于一方的过错所致等因素,适当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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