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诉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本院受案范围,申请人不服中院终审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经中院再审或者复查后仍不服,并以新的实施和理由提出的申诉案件;不服本院一审生效和二审
判决、裁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申诉案件;
3.再审申请人应提供申请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原一审、二审或再审法律文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材料一式四份,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新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联系方式;
4.听证:申请人须按通知时间到庭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自动撤回处理;委托律师或代理人的须有授权委托书;
5.交费:本院决定再审,申请人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并将交费凭证送交主审人,不交纳诉讼费也不申请缓减免交的,按自动撤回处理;
6.经本院听证、复查通知驳回或再审维持原判,申请人仍不服,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又向本院申诉的,不再受理。无理缠诉,影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依法处理。
赔偿案件
1.赔偿请求人:经过有关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的侵权事项存在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下列赔偿案件:
(1)本院作为赔偿义务的刑事或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2)对中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3)对与本院同级的公安、安全、检察和监狱管理等机关复议决定不服或者逾期不作复议决定而向本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案件;
(4)对本院赔偿委员会或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5)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或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3.请求赔偿应提交申请书一式四份、宣告无罪的判决文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或释放证明书、执行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决定书、赔偿或者不予赔偿
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法院在七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5.审限: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二十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六、健全电子诉讼规则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信息化诉讼平台在线开展诉讼活动。诉讼主体的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根据技术条件、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在线方式完成相关诉讼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