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提示: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既包括由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被害人的财产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毁坏财物、盗窃、诈骗等直接侵害财产的情形,也包括由于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其他直接的经济上的损失,如伤害行为。
第二款规定确定了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对判处财产刑的,执行时采用民事优先的原则,以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受害人在这三个阶段均可以提起民事赔偿。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同样可以提出,不过要另案起诉。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要是从接到报案开始,受理为刑事案件初查,初查后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一)、对于轻伤害类的刑事案件,也就是情节不是很严重的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调解,这个调解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后,公安机关要调取调解的证据附卷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一类案件有一部分受害人可以在公安机关阶段得到赔偿。
(二)、不属于可以调解的刑事案件。除了轻伤害类刑事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重特大的刑事案件不予许调解。不过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可以主动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这个赔偿是私下进行的。受害人取得赔偿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出具谅解书,以减轻其罪责。若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赔偿的案件,受害人可以在公安机关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书面提出,将材料主动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安移送申请。
第二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受害人同样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申请。书面提出申请,尽量当面提交。
第三阶段: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阶段。在法院审理阶段受害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
第四阶段:刑事案件已判决生效执行。受害人仍然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不过要本人向民庭提出申请,相当于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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