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权纠纷律师

上海版权纠纷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版权、著作权纠纷数千起,办理过大量重大、疑难案件。在音乐作品、影视作品、软件app、网站、字体、著作权、图书版权、字画等方面保护委托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维护其他主体涉及知识产权侵犯的相关权利。确保被侵权者的智力成果得到保障,侵权者也能获取法律的相应宽恕处罚。对案件结果判断精准,久经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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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怎么办?上海版权律师为您解答

时间:2022-08-16 12:40 点击: 关键词:上海版权律师,网络侵权

  部分微信公众号未经允许,擅自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没有原作者姓名或作品出处,甚至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出版。上海版权律师认为,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一刀切”,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网络侵权怎么办?上海版权律师为您解答

  明确转载“工作”目标内容。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九种类型,包括书面作品。 在网络环境下,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知识产权创作,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因此,绝大多数使用微信公众号传播的原创作品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但是,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当前新闻等不适用本法。因此,微信公众平台转载的内容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当前新闻的,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被视为侵权。

  界定“合理选择使用这种行为”的具体应用范围。一般企业来说,转载只要一个符合我国著作权人的意愿(著作权人没有进行明确教师声明禁止转载),并对著作权人无任何损害,同时我们清楚自己署名作者及出处的,就没有受到侵犯著作权。比如,微信公众号采用超文本链接的方式,并且能够链接的是原创设计作品著作权人的公众号,一般不认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数据发布相关消息的行为还可以直接理解为就是一种“受著作权人控制的信息管理网络文化传播”行为,即向公众平台提供一些作品。从有利于微信传播的及时性、广泛性和有效性研究来看,转载范围在著作权法第22条以内,就应当属于“合理有效使用这些行为”。但是,对于社会某些“改头换面”冒充原创的“转载”行为方面来说,其无疑也是构成环境侵权。

  免责事由的认定。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设计作品发展过程中要界定企业是否能够存在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同意或意外风险事件等因素。在这种社会情况下,对于微信公众号的侵权行为是可以通过部分学生或者公司全部免除侵权行为人的法律环境责任的。例如,原创文学作品就是作者同意微信公众号转发其作品,就可以不认定为侵权。当然,在考虑系统一般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时,还需兼顾考虑微信侵权的特殊性,一些比较特殊的免责事由也应当充分考虑进去。《最高国家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审理利用数据信息管理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解决案件适用不同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第10条明确了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会计信息技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如何认定标准问题。基于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音乐作品适用过错原则,若转载主体共同承担了与其工作性质、影响研究范围经济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可以认定为一种特殊侵权的免责事由。当然,部分微信公众号会“取巧”转载一些基本没有得到原始出处和作者个人信息的作品,或擅自将他人的作品之间进行再加工或歪曲篡改,这将侵犯作者为了保护这些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

网络侵权怎么办?上海版权律师为您解答

  (四)美术、建筑设计作品;

  (五)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施工设计图、产品结构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设计作品和模型进行作品;

  (八)计算机系统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十二条作品有下列情形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也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姓名或者作品名称。 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进行学习、研究方法或者通过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可以发表的作品;

  (二)适当引用他人出版的作品,介绍、评论或说明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不可避免地复制、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或广播其他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媒体发表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广播的除外;

  (五)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媒体发表或广播的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除非作者声明不允许发表或广播该讲话;

  (六)翻译或制作已出版作品供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人员使用,但不用于出版;

  (七)国家机关在合理范围内执行公务,使用已出版作品的;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以作展示或保存版本之用;

  (九)免费表演已出版的作品,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复制、绘画、摄影、录像在户外公共场所展示的艺术品的;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版的中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发表。

  前款行为规定可以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进行录像视频制作者、广播电视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个人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和程度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工作性质、影响研究范围发展相适应的注意自己义务;

  (二)复制的信息在多大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个人权益;

  (三)是否对转载信息进行实质性修改,是否增加或修改文章标题,导致与内容严重不符,可能误导公众。

网络侵权怎么办?上海版权律师为您解答

  以上便是上海版权律师讲解的相关内容,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欢迎来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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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的轨迹:上海版权律师揭秘著 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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