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权纠纷律师:作品版权登记是对作品归属进行公示的手段,如果与著作权登记的内容发生冲突,如何确定权利归属?笔者认为,考虑到版权登记是权利人自愿申请,登记机关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等因素,应将其作为确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如果发生与著作权登记内容相冲突或有其他更可信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则应根据其他证据及案情进一步分析确认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版权归属而引起的版权争议,为解决版权争议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在著作权登记内容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权利归属?作者认为,仍应遵循优势证据推定原则,即推定证据优势方享有著作权。
引起著作权诉讼
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著作权案件中,原告顾某诉称,其于2016年1月完成了“桃花祈愿兔”美术作品的创意设计工作,并将其用于服装印花制作成衣在淘宝商店销售。2018年7月31日,顾某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上注明:作品名称:桃花兔,作品类别:美术作品,著作权人:顾某,创作完成时间:2016年1月31日,首次出版时间:2016年2月10日,并注明:上述事项,由顾某提出申请,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按照"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注册日期:2018年7月31日。后来原告发现被告的一家服装厂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印有自己作品的服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某服装公司则反驳说,涉案美术图案是该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11年11月14日创作的,张某于2016年8月3日登记注册。"作品登记证书"上注明:作品名称:南风系列图案,作品类别: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张某,创作完成时间:2011年11月14日,首次出版时间:2012年3月6日,作品名称:"作品名称:南风系列图案,作品类别: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张某,创作完成时间:2011年11月14日,首次出版时间:2012年3月6日,作品登记日期:2016年8月3日"。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出版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首先,仅就涉案兔子形象而言,原告登记的作品内容多于被告,且风格统一;其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提交作品设计底稿供核对,而原告提交的是涉案作品的设计底稿,而被告未能提交;再次,从被告网店上所宣传的内容来看,原告没有使用被告登记的作品名称“南风兔系列图案”,而是使用了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在其微博上发布的“桃花祈愿兔”。鉴于上述原因,法院认定存在足以推翻被告的作品登记证书内容的证据,故最终认定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初审法院的裁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承认归属感原则
这种情况下,版权登记的内容发生冲突问题,对此应如何认定著作权归属?首先,关于著作权的取得,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是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但是,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所以,被创造的主体所创造的客体应该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中的原创,并且能够以有形的形式被复制,从而构成作品,从而享有作品著作权。
第二,关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并由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视为作者。这说明除了职务作品以外,谁创作了作品,谁就拥有了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自作品产生之日起即取得的原则,为作者的创作提供了便利,简化了权利取得的程序,但同时也给著作权归属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尤其是一些数字化、信息化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等,其载体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而不断变化,出现了底稿容易丢失、载体不稳等情况,创作者要想充分证明自己是作者存在很大困难。因此在实践中,应以何种标准认定作者的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作品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权利取得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作者的认定采用优势证据推定原则,谁的证据更有优势,谁就享有著作权。
确定权利归属
上海版权纠纷律师著作权登记是一种对作品归属进行公示的手段。《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作品版权登记的规定,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只是对著作权的出质作了规定。所以,目前有关版权登记的具体规定仍按国家版权局1994年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执行。从版权登记的性质来看,其本质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但其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从效力上看,其是否为权利人自愿申请,是否为登记机关仅仅进行形式审查等因素来看,应视为确定版权归属的初步证据,如果发生在本文列举的案件中,著作权登记内容存在冲突,或者有其他比较可信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则应根据其他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分析确认著作权归属。
原告应当提供底稿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但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因创作时间长、未保存等原因,可能也不能提供底稿,此时如果出现著作权登记内容冲突的情况,该如何认定权利归属?作者认为仍应遵循优势证据推定原则。第一,尽可能收集客观证据,寻找真正创造者的蛛丝马迹;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自由心证判断,如对作品创作的创造性进行单独询问,即创意适合性调查,对主张权利的创作者的背景、经历进行分析,即分析当事人是否具备创作相应作品的能力和水平等,力求保护真正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对著作权登记机构来说,还应建立相应的征信系统,将著作权登记申请纳入其中,引导申请人进行诚信登记,如申请人恶意或故意将自己创作的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尝试推进建立失信黑名单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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