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明确性、是否存在个人占有及挥霍等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期,形辩君从查阅的改变公诉机关指控或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例出发,归纳出十条不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理由,分享如下。
不认定集资诈骗罪的十大理由
一、客观上没有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主观目的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其所有权,而是企图通过非法集资营利。
1.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 56 号]
裁判理由:从表面上看,被告人高远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非法占有了他人的钱款,但是,被告人高远行为的目的并非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其所有权,因此,其行为的实质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非集资诈骗。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高远的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被告人高远在“炸会”后尚有 177 万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主要原因是高远利用“邀来”的会款去“上会”,其他会首尚欠其会款 136 万余元,形成了连环的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是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会款拒不返还的目的。从被告人高远收到“邀会”款后,将其中的绝大部分款项用于“放会”、“上会”这一事实来看,应当认定被告人高远“邀会”的目的在于通过用邀来的会款去上他人同类型的“邀会”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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