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多次盗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3 条进一步明确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为独立的盗窃类型,并阐明其内涵。该条规定: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关于窃取虽然从字面上有秘密窃取之意,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前文提到的盗窃罪理论的变迁不能将窃取单纯理解为以秘密手段获取财务的意思应当包含当前所追捧的公然窃取的内涵,这样既符合当前的实践需要也能应对那些并不表现为秘密取得但又不符合其他财产性犯罪认定的现实,也起到维护刑法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2)所谓入户盗窃中的“户”的定义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需要严格规范认定,所谓“户”是指个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它对于个人人身安全、家庭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本身就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户”进行专门解释,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抢劫解释》) 第 1 条中“入户抢劫”的规定加以适用。目前在刑法学界,对“入户抢劫”中的“户”仍存在不同的理解 。《抢劫解释》对“户”作出严格解释,即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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