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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了公司价值1.6万的货物,被发现后主动想要偿

时间:2021-02-26 15:22 点击:    上海资深刑事律师 上海找刑事律师

  所谓入户盗窃中的“户”的定义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需要严格规范认定,所谓“户”是指个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它对于个人人身安全、家庭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本身就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对“户”进行专门解释,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抢劫解释》) 第 1 条中“入户抢劫”的规定加以适用。目前在刑法学界,对“入户抢劫”中的“户”仍存在不同的理解 。

《抢劫解释》对“户”作出严格解释,即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通常意义上来说,人们对户的定义没有疑问,只要是为人所生活起居具有私密性的不愿为外人干预的稳定住所一般都认定为户,但是现实生活中有案例表明,犯罪嫌疑人夜晚潜入受害人所经营的超市,盗取超市财务,案发后,由于窃取财务不符立案的规定又没有多次盗窃的案件指控,许多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辩护时都认为自己进入的只是经营场所而不是居家生活的“户”,从而期望免于刑事指控。甚至有检察院在接受公安接收移送审查起诉时也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对“户”的侵入,从而不符合入户盗窃的认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案件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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