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在一般程序中,通常会书面告知,并听取陈述和申辩。但在简易程序中,仅笔者遇到的两起案例,交警都违反程序规定,这仅仅是个案,还是普遍现象,不得而言。推测其中的原因,可能有这几点:

二是没想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见,对于特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在交警的权限范围内。交警很清楚相关程序规定,但是抱有侥幸心理,想不到被处罚人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有意无意忽略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