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最高法院公布2020年最新国家赔偿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 |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 |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煽动颠覆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