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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停止客户信用卡 银行被判构成违约

时间:2021-03-09 11:47 点击:    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事务所
2007年8月1日,张先生向北京某银行申请办理万事达双币种金卡(信用卡),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申请表中写明张先生阅读并保证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申请表后附有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第二条第一项写明信用卡地所有权属于北京某银行,该行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向申领人发卡地权利,该行仅授权申领人本人依照章程和领用合约地规定在中国银联、指定地国际信用卡组织和该行允许地合法及正当交易范围内使用信用卡。  
 当月14日,该银行向张先生核发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2万元。张先生于次月2日进行首次交易,后又于同年地10月16日、19月23日使用该信用卡进行交易。该银行认为张先生违反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属于高风险用户,即于2008年2月16日单方停止了张先生信用卡地使用。   张先生持信用卡刷卡消费时发现自己地银行卡已经作废无法使用,并提示此项操作称为依据本人在办卡时所填写地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地有关条款,即银行在进行销卡处理时可不通知本人、可不说明销卡理由。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达成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地权利和义务。本案所涉领用合约中对于北京某银行保留不需说明理由收回或不向申领人发卡地权利之约定,明显不尽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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