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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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上,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所谓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一般应当是纠集3人以上。
- 主体上,只有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
- 主观上,行为人出于故意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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