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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药神”非彼“药神”有影响嘛

时间:2021-03-11 09:11 点击:    静安区律师律师事务所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124条)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药品管理法》第24条)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药品管理法》第44条)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所以对于上述构成犯罪的情形,此前按照行政违法处置的现在一律按照刑事犯罪追究责任,避免出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竞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