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刘昌某叫胡世某去催陈远某还款,胡世某便指使刘某明(另案处理)及另几名男子(姓名待查),对陈远某采取尾随、随车等“软暴力”方式,对陈远某跟踪守候数天,给陈远某的生活、生产造成影响。陈远某害怕陈某某、刘昌某、胡世某三人会对其个人及家人造成伤害,遂提出以其在上犹县某工程的工程款抵购桂花园店面,将店面出售后变现还款,因店面一直没有售出,胡世某遂在桂花园售楼部支付39万元后买下某店铺,并于2018年5月17日正式签订买卖合同。随后,店面老板巫太某支付39万元工程款给陈远某,陈远某再将该39万元转回胡世某,用于偿还剩余债款,胡世某等人则将陈远某偿还的39万元用于偿还融资该笔借款的债务。

另查明,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上犹县公安局投案,但开始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为向债务人索取高利贷,采取威胁、尾随、随车跟踪贴靠等软暴力手段,恐吓债务人,强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开始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虽不能认定自首,但可以认定坦白,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庭上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