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打官司的律师 行政案件申请再审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复查纠正的文书。申请再审诉状的性质,作用,书写格式,与上诉状基本相同,只是程序不同。前者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诉状,不受时间限制;后者是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诉状,有上诉期限的限制。因此,写申诉状可参阅上诉状。但需要指出,由于申诉在程序上的特殊性,写申诉状要特别注意明确申诉请求的目的,应针对原判决中的错误或不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有理有据地作申辩。附实例如下:
行政申请再审诉状
再审申请人:尚X,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X省X市人,现住X省X县X乡X村,农民。
我因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不服X县公安局治安管理(1991)第37号裁决和X省X县人民法院(1991)×法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X法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
事实和理由:
1991年5月27日上午十时许,我在自家院内菜地里干活儿,姜X此时来到我家,跟我借打气管子。我说丢了,他不信,说我小气,并说,我上次借给他二十元钱后,让我老婆跟在他后屁股要。他越说越激动,后来竟骂我。我说:'别说打气管子丢了,就是没丢也不借。'
姜X竟闯进菜园,揪住我的袄领,将我绊倒,骑到我身上打我。此情节有邻居宋X,郭X亲眼所见,我被打,在忍无可忍之际,将他的手指咬破。被邻居拉开后,我的头部已流血,经X县X乡卫生院诊断为头顶部外伤。此案发生后,X县公安局对我以'殴打他人'为由,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对此我不服,向X市公安局提出申诉。X市公安局以治安管理处罚(1991)第×号申诉裁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我起诉后,X县人民法院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一,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我认为,X县公安局给予我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而X市公安局,X县人民法院,X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错误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也是没有道理的。其理由如下:
一、事因是姜X引起的,我并没有去找他,而是他找到我家,并闯进我家菜园,是他首先动手打我,这才发生这起殴斗,是他制造了事端。可是,X县公安局竟不分是非曲直,'各打五十大板',对双方一律给予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这是不公正的。
二、根本不存在我'殴打他人'的事实。当时,姜X把我绊倒后,骑到我身上打我,他是打人者,我是被打者。我被打得头破血流后,这才咬了他的手。他如果不用手抓我的脸,我也咬不到他的手指。我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防卫,怎么能说我'殴打他人'呢?又有什么理由对我进行处罚呢?
三、由于我不具有殴打他人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为由,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我进行处罚,显然是错误的,事实错误,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致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本来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应该予以保护,却给予了治安管理处罚。综上所述,XX县公安局对我进行处罚是错误的,XX市公安局、XX县人民发院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错误的处罚决定,也必须依法纠正,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提出申诉,希望XX市人民法院和XX县人民法院实事求是,立案再审,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XX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尚XX
一九九二年X月X日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条文内容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