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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律师事务所 刑事判决附带民事,民事没有原告

时间:2021-04-02 09:26 点击: 关键词:我就问一下,杨浦区律师事务所 刑事判决附

  第四十六条 刑事及附带民事案件中的代理  杨浦区律师事务所

  条文内容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3月1日 司发通〔2013〕18号)

  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年1月1日 法释〔2012〕21号)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杨浦区律师事务所 刑事判决附带民事,民事没有原告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 法释〔1998〕23号)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第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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