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律师知名 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原则,也叫复议前置原则,是指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应首先向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样做的好处是:
(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救济途径行使行政管理权。
(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
(3)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对行政争议既可审查合法性,又可审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
(4)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减少行政案件对法院的压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013年1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 法释〔1998〕23号)
第三十八条 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2017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