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人究竟有没有个人财产?依据佛教经律,“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但是,僧人同样具有公民身份,享有财产权。僧人遗产继承问题的根源在于僧人的双重身份。在僧人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究竟应当如何裁判?佛门净地与方丈之女卷入遗产继承纠纷,这样的新闻必然赚足了人们的“眼球”。一时间,关于僧人是否享有个人财产、僧人的公民权、僧人财产与寺院财产关系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实,释永修遗产继承案并非个案,因僧人遗产继承引发的诉讼案件已有多起,从笔者查到的资料看来,至少可追溯至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接下来就由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僧人遗产的继承问题的相关案例解析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2010年,云南省玉溪市灵照寺方丈释永修遇害。其出家前的女儿与灵照寺佛教管委会清点有关财务时发现,释永修名下存有巨款。其女儿以《继承法》为依据,主张继承父亲释永修的遗产。寺院一方则根据佛教经律认为,该款项为寺院财产,释永修的女儿对该款项不享有继承权。2012年9月20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释永修名下款项的来源,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款项来源于信徒布施、捐赠、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所以,释永修出家后,其本人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2012年11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因查阅不到二审判决书,笔者并不清楚最终裁判结果。僧人是否可以拥有个人财产?是否存在着僧人俗家亲属对于僧人遗产的继承权?如何看待佛教经律与国家法律在僧人遗产纠纷问题上不同规定?本文将在分析相关案例的基础上,阐明僧人遗产纠纷的症结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法院在僧人遗产继承问题上的态度
1、巨赞法师遗产纠纷案,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1984年4月7日在京圆寂,其侄潘某向保有法师遗产的中国佛教协会和中国佛教协会所在的广济寺要求继承法师遗产遭拒,遂诉至北京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和答辩后,为慎重起见,走访了国家立法机关、法律专家、佛教领袖人物等,终审判决是:“中国佛教协会遵照佛教丛林制度对巨赞法师的遗产进行了处理,本院准许。”判决潘某对巨赞法师遗产没有继承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2、钱定安财产继承纠纷案。钱伯春的叔父钱定安在解放前是上海清凉寺和尚,解放初还俗,1981年钱定安到上海玉佛寺当和尚,因脑溢血死亡,丧葬由玉佛寺料理。钱伯春去玉佛寺要求继承已被该寺收取的钱定安的部分遗产,该寺不允。上海市高院就此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国务院宗教事务局。1994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中明确“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以上就是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僧人遗产的继承问题的相关案例解析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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