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不可以继承,国有资源使用权也是不可以继承的。比如由国家或集体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或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死亡后,如果其领取的费用或社会救济金还有剩余的,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但是领取该金钱的权利具有专属性,不得作为遗产继承。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成为遗产的债权只包括标的是金钱、财物的债权,其他标的的债权不得继承。接下来就由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哪些遗产不可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遗产不可继承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遗产不能继承: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这种债权债务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务人、债权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联系,这种债权债务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空间等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6)继承人生前已赠予子女或他人的财产和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财产,不属遗产范围;
(7)抚恤金、补助费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只是被继承人生前的私有财产,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单位给予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和组织对死者家属生活上的资助和关怀,属于死者家属,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8)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荒山、鱼塘、菜园和小企业等承包经营权不属遗产范围,不能继承。因土地得的收益是死者所有,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也不得继承。它的使用权可以随房屋的继承而转移;
(9)虚拟遗产不可继承。
二、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
1、继承的开始亦即民法典律关系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它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不能由当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变。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以上就是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讲解哪些遗产不可继承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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