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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遗产继承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遗产纠纷案件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在遗嘱分配、法定继承、遗赠纠纷、分家析产等方面提供律师意见,并多次在继承纠纷方面协助当事人获得继承分配的大多份额。如协助曾女士、双女士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成功追得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所有权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帮助委托人获得相应补偿。在分家析产纠纷中,协助赵女士和罗先生等获取更多财产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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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侄女到底可不可以继承叔伯遗产

时间:2021-08-02 14:01 点击: 关键词:继承叔伯遗产,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上海市专业继承

  一、锁定法条,精准解读。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规定是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将被代位继承人扩大至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将代位继承人扩大至侄、甥子女。

  《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辈亲属有权“代为”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尊亲属的遗产,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代为继承,此为代位继承制度。

  因此,简单地说“侄子侄女可继承叔伯遗产”是不准确的,存在歧义,容易引发误解。因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侄子女、外甥子女才有可能继承叔伯姨姑的遗产,而《民法典》增加的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遗产成为无主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实例分析,运用实践

        案例简介

  2014年王女士通过银行贷款在广州购置了一套房屋,2018年因病去世。王女士与前夫曾某在2005年离婚,双方育有一女小曾。王女士去世时仍欠银行贷款100万,其法定继承人为父亲王老汉(82岁)、母亲黄大娘(84岁)、哥哥王先生、女儿小曾。

  2019年1月,因贷款逾期,银行起诉王女士的继承人王老汉、黄大娘、小曾,要求其在继承王女士遗产的范围内偿还100万贷款。判决前,黄大娘在2019年5月因病去世,法院追加哥哥王先生作为被告。最后法院判决王老汉、王先生、小曾在继承王女士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贷款100万。

  后来房屋通过司法拍卖以370万成交,其中100万偿还银行贷款,剩余270万如何处置,三名被告产生分歧:王老汉、小曾认为房屋属于王女士遗产,剩余270万应归王女士女儿即小曾所有,王先生(小曾的舅舅)却认为自己享有相应份额。

  本案涉及债务人遗产债务的认定、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多个法律关系。究竟各方依法应分得多少份额?笔者借用前述案例进行讲解。

侄子侄女到底可不可以继承叔伯遗产

  三、案例解析

  (一)债务人遗产债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在遗产范围内,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拖欠的债务,均可构成遗产债务。

  在本案中,继承人王老汉、黄大娘、小曾及后来被追加的王先生,均无书面放弃对王女士遗产的继承权,因此继承人应在所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王女士的债务,债务范围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采用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假如被继承人王女士拖欠银行债务是500万而非100万,但遗产的价值只有370万,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130万债务,继承人无须承担,目前法治社会已经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

  (二)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梳理

  1、法定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

  在本案中,不存在遗嘱继承,父亲王老汉、母亲黄大娘、女儿小曾属于被继承人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哥哥王先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2、转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继承从王女士的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王女士的母亲黄大娘去世,因黄大娘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王女士的遗产,故黄大娘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黄大娘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的适用在此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黄大娘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丈夫王大爷、儿子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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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三款: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继承。

  在本案中,不存在遗嘱继承,王女士(即黄大娘的女儿)先于黄大娘去世,根据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小曾(即王女士的女儿、黄大娘的外孙女)有权代替王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黄大娘遗产的继承分配。

  综上,黄大娘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丈夫王大爷、儿子王先生、外孙女小曾。

  4、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相类似,都存在因继承人死亡,最终由继承人的子女继承遗产的事实,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之间存在许多不同,主要表现在:

  (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

  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性质不同

  转继承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享有的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直接对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具体而言:被继承人(王女士)死亡后,发生第一次继承,由继承人(黄大娘)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王女士)的相应遗产份额,此时虽然继承人(黄大娘)尚未实际取得遗产,但法律推定其取得了该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黄大娘)还没来得及拿到所继承的遗产就去世了,此时发生第二次继承,由转继承人(王大爷、王先生)继承继承人(黄大娘)尚未分配到手的遗产。

  代位继承只发生一次继承,由代位继承人(小曾)直接代替被代位人(王女士)参加被继承人(黄大娘)的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小曾)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黄大娘)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王女士)遗产的继承权。

  (3)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可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可能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三)剩余270万如何分配

  本案中,王女士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其母亲黄大娘去世,因黄大娘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王女士的遗产,因此发生转继承(即第二次继承),黄大娘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黄大娘的法定继承人王老汉、王先生继承。

  小曾既是法定继承人,也是代位继承人,具备双重身份。王女士先于黄大娘去世,小曾依据普通的法定继承取得对王女士遗产继承权的同时,还获得代位继承人身份,享有王女士生前对黄大娘遗产的继承期待权,该期待权在黄大娘去世后转化为既得权,由代位继承人小曾代替王女士参加黄大娘的遗产继承。因此,在确定黄大娘的法定继承人时,除其法定继承人王老汉、王先生以外,还包括先于其死亡的王女士之女小曾。因此,黄大娘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王老汉、王先生以及代位继承人小曾继承。

  综上,王老汉可分得120万、王先生(小曾的舅舅)可分得30万元、小曾可分得120万元。上海市专业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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