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重要法治主张。罪行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处罚。其本质精神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经过贝卡利亚的倡导和费尔巴哈系统化,罪行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衍生为四个具体要求:一是禁止类推;二是不能追溯到过去;三是拒绝习惯法;四是反对不确定刑。
伴随着西方新派刑法学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也从绝对走向相对,其内在意义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如允许类推解释和有条件地追溯到过去(即从旧兼从轻),相对确定法定刑等。但它限制了国家刑罚权任意启动和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的根本精神,以及法律不追溯到过去所体现的国家必须有言在先的宗旨,因此仍然具有内在生命力。
早在1908年颁布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十条就已经确立起来了,同时又废除了遵循数千年的比附援引(类推制度)。一九九七年刑法第三条将刑法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一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努力花费了近百年的时间,却从终点回到了起点。
自然缺乏刑事立法和对立法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了刑事司法部门不断面临的难题。事实上,在刑法尚未完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司法机关对实际发生的各种案件仍依法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关键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对刑法条文理解不同造成的,因此,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内部讨论和认真分析等方式来解决;对于确实属于刑事立法疏漏的问题,应向立法机关反映,以便尽早完善立法。
总而言之,司法机关应明确树立警惕性的法律意识:立法问题只能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精神——限制国家刑罚,保障公民人权,即坚持保障公民人权的最后底线。
罪行法定主义是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重要法治主张。罪行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没有处罚。其本质精神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人权。经过贝卡利亚的倡导和费尔巴哈系统化,罪行法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衍生为四个具体要求:一是禁止类推;二是不能追溯到过去;三是拒绝习惯法;四是反对不确定刑。
伴随着西方新派刑法学的兴起,罪刑法定原则也从绝对走向相对,其内在意义也发生了很多变化,如允许类推解释和有条件地追溯到过去(即从旧兼从轻),相对确定法定刑等。但它限制了国家刑罚权任意启动和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的根本精神,以及法律不追溯到过去所体现的国家必须有言在先的宗旨,因此仍然具有内在生命力。
早在1908年颁布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十条就已经确立起来了,同时又废除了遵循数千年的比附援引(类推制度)。一九九七年刑法第三条将刑法原则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又废除了类推制度。这一历史事实表明,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努力花费了近百年的时间,却从终点回到了起点。
自然缺乏刑事立法和对立法理解上的差异,导致了刑事司法部门不断面临的难题。事实上,在刑法尚未完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司法机关对实际发生的各种案件仍依法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关键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对刑法条文理解不同造成的,因此,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内部讨论和认真分析等方式来解决;对于确实属于刑事立法疏漏的问题,应向立法机关反映,以便尽早完善立法。
总而言之,司法机关应明确树立警惕性的法律意识:立法问题只能通过立法途径解决;在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活动必须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精神——限制国家刑罚,保障公民人权,即坚持保障公民人权的最后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