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民法典》第106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遗嘱自主决定无偿捐献自己的器官或遗体!若死者生前未表示不捐献其器官或遗体的,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2)如果本人尚未死亡的,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理。
(3)如果本人已经死亡的,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按照故意毁坏尸体罪处罚,依法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及遗体的行为亦属于违法行为,从民法角度来看,属于行为无效;从刑法角度来看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论处,依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除此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盗窃、侮辱、尸骨、骨灰的行为亦属于犯罪行为,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