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返回审查次数的限制,必须根据返回的原因来决定。如果认定事实原因,只能返回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不限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投诉而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示原审判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第(九)项作出再审判决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停书由第一审法院制作
㈢当事人一方数量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况。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条规定之一的,可以指示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提起审判。
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的原因?
第一,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的原因,仅适用于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经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的原因》,不得擅自编制,如有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件,可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案件。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确认诉讼、形成诉讼的标准,首先从新《民事案件由规定》中列出的第四级案件中选择第四级案件的第四级案件的第四级案件的第四级案件的第四级案件的第三级案件的第三级案件
此外,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种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从关系确定案件原因,但当事人仅以法律关系起诉的,应当以法律关系确定案件原因;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诉争两种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两个案件原因。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应当相应变更案件原因。在请求权竞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讼的法律关系确定原因。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一审人民法院确定的民事案件原因是错误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纠正和重新确定。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民事案件发回重审次数有限,要根据发回的原因来确定,如果确定了事实原因,只能发回一次,如果是程序问题,不限次数。如需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当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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