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律师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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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车墩律师分析网购合同约定效力

时间:2021-11-13 10:16 点击: 关键词:松江车墩律师,网络购物,网购合同

  网购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合同,应遵循传统的要约承诺规则。网购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及促销信息视为要约行为,判断是否存在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需结合客观存在并分析网购经营者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松江车墩律师若网购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发布虚假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6月18日,原告李某某在京东商城某某网店购入一台笔记本电脑,某某网店注册商家即为被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该网店在宣传网页说明标注“京东促销价为5099元,原价5899元,实得价5099元,活动时间6月18日0点至19日0点直降800+评价返30”,李某某于当日下单并付款。后李某某发现该产品在6·18活动之前,包括6月17日时出售的价格均为5499元而非活动当天宣传的原价5899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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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网络消费行为中,只有当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首先,双方基于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网络购物中商品信息公开透明,李某某在京东商城购物时有更多的途径进行比价、选择,其作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并不存在获取价格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其次,并无证据能认定某某科技公司在李某某购买案涉商品时存在欺骗、诱导的行为,亦不能认定李某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最后,成都某某科技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在6月18日的促销活动前已开展了相关的促销活动,该行为属于连续开展促销活动而非价格欺诈。松江车墩律师因此,李某某主张成都某某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要求退货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解读:网络购物已成为如今购物的主流方式,而实现网购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当事人通过网络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即时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一定差异。为在法律层面更好地回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民法典从网购合同的属性、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不同标的物类型、交付方式等方面对网购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网购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产生的相关纠纷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从法律上限制了占有优势地位的网络商家任意利用不平等信息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大程度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松江车墩律师分析网购合同约定效力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深圳合同律师咨询




 

松江车墩律师揭晓获判从轻因职务 松江车墩律师讲公证遗嘱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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